我想在此提醒大家,私人以发
放贷款为业其实在我国是被视为
违法行为的。
然而,我们允许您将自身的闲置资金借与他人,这无疑是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的。
但请注意,若是通过各种手段筹集他人资金并进行放贷操作,换言之,即归集各路资金于自身,然后再将其作为贷款发放出去,那么这种做法便构成了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涉及
非法集资以及
非法放贷。
需特别强调的是,在民间借贷过程中,
出借人所拥有的资金必须来自其合法收入中所积累的自有资本,严禁其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来开展贷款业务。
正是基于此原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四个部门联合发布了一份通知,旗帜鲜明地表示,除非经由有权机关依法审批,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立或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者将发放贷款作为日常业务活动来经营。《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
纠纷,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