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径涉及到了涉嫌
信用卡诈骗犯罪。
所谓的信用卡诈骗罪,是指那些具有
非法占有的目的人群,擅自违背
信用卡管理法相关规定,运用信用卡从事诈骗活动,并且从诈骗活动中获取财物价值到达数量较大者,便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这样的
违法行为一经判定成立,
行为人将会面临种类丰富的
刑事惩戒,包括五年内刑期或
拘役,并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的惩罚。
然而,要构成完整的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必须满足以下四个关键因素:
首先,关于客体要素的问题。
信用卡诈骗罪侵害的具体客体,是公民
个人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就是在客观层面上的表现形式。
这一点上,信用卡诈骗罪往往采用欺骗手段,虚构一种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从而从社会渠道取得数量较大的公私款项;
再次,需要探讨的就是主体要素。
从理论上来讲,任何一个自然人都可以单独成为实施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主体;
最后,我们还需要深入到主观要素经验。
罪犯在实行诈骗罪时,主观上必须抱有故意。
此外,关于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只要财物涉及金额超过了三千元人民币,即构成了金额较大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将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同时还可能受到罚款或单
处罚款等
附加刑罚。
而当
涉案金额突破了
数额巨大那么就进入了更为严重的程度,这时候
司法机关有权判决
行为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其进行罚款或
没收财产之类的附加处罚。
更为恶劣的情况则是涉案金额超大的案例,罪犯一般需要服刑十年以上,甚至可能被判无期
徒刑,当然此时同样逃不过附加
刑罚的惩罚,比如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类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