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在取得
债权人的明确同意情况下签订的
债务转让协议具有效力;
反之,在没有得到债权人认可之前,实施的
债务转让行动实属无效。
付款人有权根据债权人的许可,委托他人代自己履行相关责任,而代替支付者之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付款人就
债务的转移事宜达成合意共识。
若付款人决定将合同规定的所有或部分债务义务转移至第三方,那么在此过程中必须征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
这条
法规强调了债务转让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这一基本原则,然而,目前社会上仍有不少人存在误解,认为债务转让仅存在一种方式,即付款人需先与第三方协商并达成债务转让协议之后,再向债权人征求同意。
在此所提及的“同意”乃是指各方
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正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的
民事法律行为,其本质上其实就是当事人间缔结的一项合法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