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过的法律
法规中对于司法机关审判期限的明确规定,关于普通程度案件
一审阶段
公诉方的宣判时间,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在一个自然月内宣告裁决结果,但最晚也不能超过同一周期中的三十五天。
特殊的情况下,需经过省(自治区或直辖市)高级人
民法院的批准或者决定,方可将审判期限延长至足额一个自然月后。
而对于人民法院职权变更引起的案件,则应自变更后的法院收到相关材料之日开始计算
审理期限。
此外,当人民检察院追加侦查此类案件时,其完成补证工作并移交人民法院环节,审理期限会随之重新开始计算。
适用于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接到案件后的二十日内进行审理和判决。
二审阶段提起上诉或
抗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自然月内完成审理和判决,最晚也不能超过同一周期的三十五天,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省(自治区或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或者决定,才可将审理期限再延长至满额一个自然月,但最高人民法院收到的上诉和抗诉的案件,则完全由最高人民法院来决定最终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
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对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