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转账记录确实被认为是借款
证据之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作为
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只要转账记录具备真实性与客观性,足以体现出
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存在的借贷
法律关系,那么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并确认无疑后,就能将其当作借款的有力凭证进行运用。
具体来说,我们假设原告所拥有的唯一证据就是转账记录,且该记录上明确无误地显示出转账的目的系为支付借款本金,那么根据相关
法规,这一份转账记录便能证实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了
民间借贷关系。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若转账记录上未能清晰标注转账的实际用处,同时被告又提出抗辩,称原告的此次转账是为了清偿双方之前已经存在的借款或其他
债务,并且尤其注重,被告还向法庭提供了确凿证据来支持其上述观点,那么在此种情况之下,原告仅仅凭借转账记录恐怕无法充分证明双方存在民间
借贷关系。《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