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程序中的调解制度,即政务
申诉机构根据行政争议
当事人的申请,并结合所办理的政务申诉案件的实际状况,秉持平等协商的理念,站在公正立场上为双方当事人寻找最佳解决途径和方案,以达成共识的方式妥善处理争议。
若行政争议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所运用法定的自由裁量权限所作出的具体政务行动持有不服态度,或者因为
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引起的争议发起了政务申诉,那么负责办理此案的政务申诉机构可参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展开调解工作。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调解并不适用于所有的
行政行为,其
适用范围存在界限。《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
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
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