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通常情况之下,被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后的最长等待期约为十四个半月,这期间法院将会进行首次宣判。
在此期间,由于各种特殊性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取保候审的实际时间有所延长或缩短。
其中包括
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首先需要经过侦查状况的终结,侦查时间最多可长达七个月之久。
此后,案件将被移送至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审理时间最长久可达一个半月之久。
而对于法院
一审审判工作的时间限制则最长可达六个月。
2、对于
犯罪嫌疑人在受到
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而言,不得超过两个月。
如果案情复杂且期限已到却仍然无法结案,那么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后,也可以延长一个月。
然而,如果有以下4类特殊状况存在,案件的审理时间有可能进一步延长:
(1)在交通条件非常不便利的偏远地区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
犯罪团伙案件;
(3)涉及范围较广泛且取证过程较为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以及(4)
犯罪行为涉及面较广,取证难度较大的重大复杂案件。
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根据《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如延长
期限届满,仍未能完成侦查任务,只要经过省级、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便可继续延长
审理期限两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