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被拘留者必需接受公安机关关于其是否存在
犯罪行为的深入调查以及相应
证据的搜集工作。
对于以流窜形式实施
犯罪、作案次数众多或集结他人共同作案等重大嫌疑人来说,其
拘留期限可适当延长至30天不等。
然需注意的是:
第一,此类
拘留往往涉及到一定程度的犯罪风险。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
刑事侦查强制手段,若公安机关坚信被拘留者并无犯罪嫌疑时,将及时释放被拘留者。
反之,若公安机关认定被拘留者可能
涉嫌犯罪,将会提交法定
逮捕审批文书。
第二,当公安机关遭遇现行罪犯或重大
犯罪嫌疑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有权先行执行拘留:
(1)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乃至正在实施犯罪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方才被发现的;
(2)
被害人或是目击
证人确认真实指控其犯下罪行;
(3)在其居住地或是活动处所内发现了确凿的
犯罪证据;
(4)犯罪之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的;
(5)存在
销毁证据、伪造证据或
串供趋势的;
(6)避而不谈自身真实姓名和地址,身份尚未得到识别确认的;
(7)具备在多个地区
流窜作案、作案频次高、长期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