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并被批准进行
取保候审之后,若最终被法院判定执行实体刑,应在法庭当场予以收监。负责
羁押犯罪人员的公安机关应在接到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或
有期徒刑罪犯的执行通知书以及
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的一个月期限内在规定时间内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
刑罚。
2、对于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量刑处理,主要依据存在于卡中的现金流动帐户,同时还需考虑到被告人是否已退赃赔偿,其犯罪动机、主观恶意程度及其是否属于
累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在此前提下,能否为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嫌疑人授予
缓刑处置?具体分析如下:1)从一定程度而言,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确实具备获得缓刑的可能性,然而,此举依然取决于案情的恶劣程度,如对他人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甚至对国家安全产生威胁,此时缓刑则需要根据法院的实际裁决来衡量;2)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判处缓刑的可能性与其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密切相关。若是嫌疑人能积极面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深感懊悔并有
立功表现,判缓刑将具有极大可能。另外,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一般刑事判决通常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完全符合缓刑制度的实施条件。然而,倘若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同时被判处附加刑,该附加刑仍必须执行。《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
对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