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标准如下:
首先,若有多家
投标人隶属于同一家母公司或是这家母公司与它所拥有的几家
子公司均踊跃参投,那么这种情况便可能疑似存在串通投标的嫌疑;
其次,在
招标过程中出现同一位人员携带超过两家企业的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的现象也应当引起警惕;
此外,若有中标人在收到合同之后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之名向涉及到的多个投标人转移相同金额的资金,这也可视为串通投标的潜在
证据;
再者,如果从投标人支付
投标保证金的转账记录当中发现数个投标人的转账凭证上的付款单位与某个特定投标人的单位名字完全相同,并且使用的也是同一个银行账户,那么这种情况同样值得怀疑是否存在窜通投标的情况;
另外,如果一家单位授权的委托人属于另一家单位(比如这两家单位同时为这一员工购买
社会保险),这也构成了相互之间的联系,同样有可能会被视为串通投标的表现;
另外,如果招标机构(或其委托方)主动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进行串通投标,抑或该招标机构亲自为投标人编织招标文件,那么这无疑也可以算是一种显著的串通投标行为;
最后,若是招标机构(或其委托方)与投标人或投标人间存在着约定,要给那些最终未能取得中标资格的其他投标人
经济赔偿的话,那无疑也是串通投标的一种形式;
而在中标结果产生之后,如果没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却任意地选择放弃这个既定的中标机会,那么也应当视为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
法规明确认定的串通投标行为将会得到相应的处理。《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
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