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之下,作为
担保人在为您
清偿债务之后,有权向您本人进行追偿。
具体而言,在保
证人担负起
保证责任的义务之后,除非相关
当事人另行作出特别约定,他们将有权在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法定范围之内向您追偿,并且享有与
债权人对您同样的权利,但在此过程中务必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造成任何不当的损失和影响。
同时,需要提醒您的是,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均可能导致保证人无需履行其保证责任:
1.若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互勾结,试图通过欺骗的方式让保证人为其提供
保证,那么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2.如果主合同的债权人使用了
欺诈的手段或者威胁的行为,使得保证人在违背他真正意愿的情况下提供了保证,那么保证人也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3.如果主合同的
债务人采用了欺诈或者威胁的手段,使得保证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了保证,而且在这一过程中债权人已经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存在欺诈或者
胁迫的事实发生,那么保证人也就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
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