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需要法律援助,或是非政府组织开设的合法事务所出面组织精通法律事务的律师们,向那些生活条件较差或者遇到特殊案件的人士,特别是乡村地区的居民们无偿地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严肃而重要的法律保障机制。
这里提及的“特殊案件”,是指其他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人员,例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是盲、聋、哑人,亦或属于尚有部分保留辨别或约束自身行为之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若未委托
辩护人,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应对法律援助机构知会并要求其指派专门律师作为他们的辩护代表。
此外,对于潜在可能被判决无期
徒刑、
死刑且尚未
指定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述各单位同样需按此操作流程执行。《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
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
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
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
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
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
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
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
公诉案件中的
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者
近亲属,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
诉讼代理人的;
(三)
自诉案件的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