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房屋
拆迁时,关于选用货币补偿模式是否获利的问题,并无统一的确切标准。
其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主要取决于当地的土地资源供应状况。
就拆迁过程中所运用的货币补偿方法而言,其中存在着以下两个可能的风险点:
首先是房屋拆迁单位是否能够提供足够充裕的货币
补偿金。
依据相关
法规,在政府发布
房屋征收决定之前,被
征收房屋补偿所需的资金应当提前足额到位。
对于选择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的拆
迁户来说,只有确保
征收补偿费用能够足额到位,他们才可以期望得到一次性或者分阶段的货币补偿。
其次,货币补偿金额的多少,是根据被
拆迁房屋所在区域、使用用途以及建筑面积等多种因素,结合房地产业界的市场评价值来共同确定的。
如果采取
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拆迁,那么,拆迁方与被拆迁方都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定,准确计算被拆迁房屋所应获得的补偿金额以及所交换房屋的相应价格,最终结算出
产权易手过程中的差价部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