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民法典中关于
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相应明文条款,对于高空抛掷物品所引发的
侵权纠纷,理应由实际加害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
侵权赔偿责任;
倘若在事实认定过程中,无法准确判断出具体的
侵权责任人是谁,除了可提供直接
证据证实自身非实际
侵权人之外,其他按照可能的加害关系,需要对遭受
财产损失或
人身伤害的受害者进行合理补偿。
此外,若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法定职责,实施了必要的安全保障防护措施,也将依法承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的侵权
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
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