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若
行为人实施了
信用卡诈骗的
违法犯罪行为,且诈骗所得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将面临严厉的
法律制裁和惩罚。
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订)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将会被视为信用卡诈骗罪行: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使用以
虚假身份证明申请认证的信用卡;
(2)将已过期、注销的信用卡擅自使用;
(3)未经许可而擅自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以及4)故意
逾期还款。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前述条款中所提及的“恶意透支”,特指持有者以
非法占有为唯一目的,超过明确的总额度或期限预约信用卡交易,且即使经过发卡银行多次进行
催款提示仍然拒不还款的行为。
此外,如若非法
窃取他人信用卡并加以利用,那么该行为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定性处理。
针对此类特殊情况,最高人
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其中第五条明确指出:
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累计获得的被骗资金在五千元人民币至五万元人民币之间的,应被视作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
如果累计获得的被骗资金在五万元人民币至五十万元人民币之间,则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巨大”;
倘若累计获得的被骗资金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之上,那么便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