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罪量刑准则:
行为人若违反相关国家法律规定,通过运用销售点终端机具(又称POS机)等多种方式,刻意虚构交易行为或虚开发票、现金退货等手段,直接向
信用卡持有人转付现金,倘若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之巨,抑或是致使金融机构产生资金逾二十万元的长时间
逾期未还款项,甚至造成金融机构实际
经济损失高达人民币十万元以上者,均将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2、自然人触犯该罪行的,将面临轻重不同的
处罚,包括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并处或单独处罚款额为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不等;
情节严重者,则将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不等,或暂时查封冻结财产。
而对于
犯罪主体是企业,即
单位犯罪的情形,单位应被处以罚款,而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亦需依据本条款的规定进行惩戒。《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