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道路
交通事故的起始点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轻微交通事故的计算起点为事故爆发之日;
第二,在经过交管部门的友好调解后,若最终无法达成统一协议,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具辞退和终结调解通知文件,将其交付至当事人手中。
在此之后,法律
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接受到该终止调解通知之日起实时启动;
第三,若经过交管部门的调解未能成功达成统一意见,公安机关未能依法生成辞退和终结调解通知文件,那么法律诉讼时效则应当自调解活动宣告失败时的那一刻即时触发;
第四,如果伤害事件在当时尚未发生,而后来经过科学检查后得以证实确实由
侵权行为引发,并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加以验证,那么从伤势得到确认的那天起,便可作为法律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
第五,对于涉及特定人体器官功能恢复锻炼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宜的整容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后续
医疗费用的事宜,这部分金额将会从实际产生并支付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点进行计算。
另外,若此类纠纷中的具体侵权方及赔偿方身份至今仍未确定,那么自明确身份之日起,将被视为法律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