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消费者有权依据自身的体验与感受,形成并行使其对商品或服务所进行的客观公正的评估权力。
同样的,作为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当负有理解和尊重消费者评价的宽容义务。
然而,当消费者在行权过程中逾越了合理尺度,采取了恶意的行为,比如捏造或扭曲事实,以恶意贬低商家声誉为目的,对商家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毫无根据的负面评价时,他们便可能对商家的名誉权造成侵害,进而冒犯有关法律
法规,使自己陷入承担
民事责任的风险之中。
因此,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过度的恶意评价不仅会触及法律底线,进入侵权的范畴,对商家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而且更严重的话,它甚至可能引发
刑事犯罪问题。
当评价者明知故犯地给出负面评价,并以此要挟商家,试图通过取消评价来获取经济收益,若情节严重者,便有可能触碰
刑法红线,被怀疑存在
敲诈勒索之嫌。《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
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