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货币补偿环节中,我们将依据各类法定的重要依据来引导和指导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准被
拆迁方的房屋进行一次全方位、深度的估值测定,以确保得出的最终结论既科学又合理。
这种补偿方式主要由多个具有法律规范性的价值构成要素来构建。
2、与此同时,
产权置换方式同样也是一种常见且常用的
拆迁补偿手段,它也常常被人们形象地称之为“
产权调换”。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这一机制通常是由当地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和内容制定出相应的
征收补偿方案,然后提交至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进行进一步审查批准。
3、在审批程序完毕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对这一方案进行深入且全面的讨论研究,并最终决定是否对外公开发布这一方案,以便广泛征询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以及广大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并且,为了
保证阳光操作的透明度,这一征求意见期通常不少于三十天。
4、然而,对于那些因为旧城区改造而必须面临拆迁的房屋来说,如果大多数被征收的业主或居民都认为原先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并不完全符合本条例所规定的原则,那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就有必要再次召开一场
听证会,邀请受影响的各方人士和公众代表参会,并根据他们提出的意见进行相关调整和修正。
5、最后,拆迁人为被拆迁者制订并签署《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将详细规定拆迁事项中的各种
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仅限于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数、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楼层顺序、搬迁过渡形式、时期长度、
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
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