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可以考虑申请实行取保候审:
首先,
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被判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某种
附加刑的
刑事责任;
其次,在嫌疑犯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情况下,若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可能不会对社会产生过多危害;
此外,对于有严重身体疾病、生活自理困难及正在妊娠或哺乳婴幼儿的女性嫌疑人,如果其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无引发社会危险的可能性时,也可考虑批准其申请;
最后,如果
拘留期限已到,但是相关案件仍未审理结束,因而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来进行后续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