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
犯罪者尽其所能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
自首时,这无疑能够引起法院的谅解并予以适当的
减刑处理。
其次,在整个
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各司法机构均会耐心地听取
犯罪嫌疑人对于是否愿意采纳
认罪认罚程序的看法。
若其自愿采用这种
处理方式,那么对其的惩戒力度将有所放宽。
对于私自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案件,这构成了法定的
盗窃罪成立的关键要素;
而盗窃行为的具体情节,也同样被视为定罪的重要依据。
价值大小的盗窃财物数量,可以直观反映出行为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程度,因此是区分罪与非罪,评估罪行严重性的关键参考因素之一。
可理解,只要物品被
行为人成功从物主手中夺取且置于自身的掌控之下,便可视为圆满完成犯罪。
至于盗窃得手的财物,无论被占有、赠送他人、交于集体亦或是加以销毁或再度被他人非法占据,这些都只是事后的处理及去向问题,无法改变非法侵犯
财产所有权的根本性质,故此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