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案件纠纷中,法律规定的法定时效为三年。
此三年内的每个时刻,是从权利人始知或应知被侵害权益及相关责任人的那一刻开始算起的。
然而,若受侵害权益连续超过二十年未被权利人所发现,则由国家司法机构裁定不再予以保护。
在个别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经由对权利人请求的详细审查后,也可适度地做出延期决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