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已经发生的
纠纷,若无法通过调解解决,那么法院便将会依法进行
庭审程序。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庭调解的过程同样需要尊重各方
当事人的意愿,因此若有其中一方或多方皆对调解持有异议,他们均有权选择拒绝对话、拒绝达成协议的结果。
若经调解之后仍然未能达成共识,那么法院会按照规定程序为其展开正式庭审活动,庭审完毕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是否存在所谓的
夫妻感情破裂,进而作出最终裁决—判决
离婚与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