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配偶未经另一半同意私自处置共有房产的行为,受害方完全有权向法庭请求对此类
共有财产进行公平分配;
倘若双方最终走向
离婚之路,共享财产也必然成为分割的对象之一,此时受害方可提出要求过错方适当减少或免除其分享份额的诉求。
而在
离婚协议生效之后,一旦得知另一半有上述不当行为,
受害人仍可开启新的
司法程序,申请重新分割夫妻间曾经共享过的所有
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