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通肇事后寻找他人代为承担责任,即所谓之“顶包”,实际上被视为肇事逃逸行径。
此类行为性质较为特别,可视为一种特殊形式的逃逸手段。
交通肇事逃逸的根本特征在于其企图掩盖肇事者身份信息,进而逃避相关法律责任的追究。
因此,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判定标准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主观意图,以及行为人是否有企图掩饰肇事者身份信息的客观表现。
在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委托他人代为承担责任(俗称“顶包”)不仅明确构成了肇事逃逸行为,而且还可能涉及到妨害司法
证据罪。
这种情况下,肇事者的行为通常带有明显的故意性质,即他们明知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规定,却仍然决定采取措施以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