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涉及到办理委托公证实务时,申请人应前往委托人居住所在地或者委托行为实际发生地点所属的公证机构进行办理。
2.由于委托行为饱含了强烈的人身属性,因此,没有行为能力者无法实施该类行为;
而对于有限制行为能力者来说,若要实施此类行为,必先获得其
法定监护人的许可后方能证明其效力。
3.委托行为往往与个人利益紧密相关,属于需要本人直接参与并完成的法律行为。
在此过程中,
代理人仅能够代办手续,但需委托人亲赴公证机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若有任何特殊情况(例如行动不便、身患重疾等),可以向法庭提交申请,由该机构派遣公证员前往委托人居住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宜。
4.作为委托人,你的意志是决定委托行为的基础,不仅如此,委托内容也应该是真实可靠、合乎法理的。
5.委托书是委托人内心的一种表态,只有在受托人明确表露接受此委托时,它才具有真正的效力。
6.在转交代理的情况下,被认可的代理人必须具备转委托权。
同时,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应当严格遵守原委托授权的范围和期限,不得超出这一范畴。《公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