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与
贪污罪作为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
犯罪,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差异显著。
这两类罪行对于犯罪的行为对象即
公共财产权的侵害程度亦有所区别,其中贪污罪主要针对的是对公有财产所有权中占有权、
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这四大权能的侵犯;
然而,挪用公款罪的侵犯范围仅限于对公款的占有、使用及收益权。
尽管在一般的情况之下,上述两罪之间的界限是清晰明朗的,但在某些特殊的案例之中,例如
行为人在实施挪用公款行为之后若形成了将资金
非法占有的故意心态,那么在定罪方面就有可能面临模糊不清的情况。
首先,
从犯罪客体层面来看,两者存在明显的差异。
尽管两种犯罪都涉及到对公共
财产权的侵害,但其具体的侵害程度则各有千秋,进而影响到其社会危害性。
具体来说,贪污罪所侵犯的是公有财产所有权中的所有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等各个环节;
相反地,挪用公款罪只针对于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进行侵害。
其次,从犯罪者的
主观故意角度分析,也能发现两者的区别。
贪污罪的犯罪者通常怀揣着非法侵吞
公共财物的恶意,未曾设想过归还这些财物;
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者则是意图短暂地占用并使用公款,并且打算在未来某个时间点将款项归还给原所有单位或者机构。
因此,我们需要依据客观实际情况,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进行深入细致的判定,以此来确定挪用公款是否已经转化为贪污这一涉嫌
刑事犯罪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