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缔结
近亲婚约所涵盖的对象主要涉及到直接的直属亲属以及三代内的
旁系血亲关系。
在明确禁止范畴方面,其主要包含以下几类人群:
1.亲生父母及子女间,或是祖父母与孙子孙女之间,亦或是外祖父、外祖母与外孙子孙女之间,这些人之间都必须恪守禁令,避免缔
结婚姻关系。
2.对于自己的伯父、叔父、舅舅、姑母、姨母等
直系长辈,都应该避免与其缔结婚姻关系,彰显家族伦理与社会道德。
3.与自我的亲生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或者表兄弟姐妹等直系晚辈,也需要遵循严禁缔结婚姻的规定。
4.从同一父母双方出生的兄弟姐妹,无论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者,皆在此限。
简言之,即同一父母之子女之间不可缔结婚约。
5.对于不同辈分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而言,需杜绝叔父(伯伯)与兄长(弟弟)的女儿之间缔结婚约。
6.姑母不得和兄长的儿子缔结婚约;
舅舅则不可和姐姐(妹妹)的女儿缔结婚约;
而姨妈就更加不允许与姐妹的儿子缔结婚约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