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有限合伙人而言,其面临的
债务清偿责任仅限于以自己所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负担公司相应的负债;
只有在相关法律
法规上有限合伙人被提拔为
普通合伙人时,他们才会对公司所产生的
债务负起
无限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普通
合伙企业通常由普通合伙人构成,这些
合伙人须无条件地对合伙企业的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另外,该条款还指出,当本法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作出特别规定时,应遵循这类特殊规定。
第三款则强调了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而成,其中普通合伙人需负有无条件的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需依据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