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起诉与
免予起诉之差异在于:
1、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以人民检察院为权力主体。
指的是对于公安机关
侦查终结后提出的案件,经过审查认定
犯罪嫌疑人为无罪而不应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决定放弃向人民
法院起诉并释放
当事人。
与此相对的是,免予起诉则是检察机关在确认被告人
民事违法行为已经构成
犯罪的基础上,考虑到根据法律规定无需施加
刑法惩罚或者可以减免
刑责的特殊情况,最终决定免于提请法院进行
刑事诉讼,并作出对于被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2、不起诉,是在犯罪嫌疑人虽可能实质上触犯了相关刑法,但因特殊法律规定被认定为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方可运用;
而免予起诉,其适用对象为那些已
涉嫌犯罪但依据法律规定无需加诸
刑罚或者法律豁免刑罚的被告人。
因此,这两项措施的实施都必须以被告人实际构成犯罪且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作为前提条件。
3、不起诉,其法律依据十分明确,即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可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任一情形出现时,人民检察院方有权做出不起诉决定。
相比之下,适用免予起诉的决定权主要集中在检察机关手中,他们需根据个案的具体情节和法条的规定,斟酌判断是否应当给予被告人免予起诉的待遇。《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
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