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
强制措施是在
刑事诉讼的具体操作阶段,由公安机关、检察机构或是法院依据法律之规定,以保障
诉讼程序的顺畅运转,预防被告人员员逃避
司法审判、企图自杀、破坏
证据、妨碍
证人出庭作证以及持续实施相关罪行等行为的发生而采取的临时性法律手段;
并且在固定期限内,对上述对象施加暂时性限制或剥夺基本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式。
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包含有
拘传、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以及
逮捕等不同的方法,具体选择采用哪一种种类的强制措施,需要根据每一案件的实际情况做细致的判断与考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
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