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的审判制度主要有什么
现行法院司法裁判程序主要包含了公开审判体系、辩护权制度、回避机制以及审判团暨合议协调制度这四大柱石般的结构。
其中,公开审判标准规定,社会大众有着权利并应当参与到人民法院对于初次审判的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去,只要确保涉及到的乃是有关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情形,都不会公开审判。而辩诉权制度则是尊重每位被告人自我发声的权益,至少保证他们会得到法院的倾听和理解,是谓辩护权制度的要旨所在。
同时,法庭应当对每位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回避机制,如果发现法官与案件存在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审判的利益关联,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自身,都应该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至于合议制度,则是要求在审理任何案件时,应该由法官团队举行公开会议以达成理性的决策。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二、法院的审判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案件审判程序大致上可以划分为以下五大阶段:即首先是开庭审理环节;
其次是全面而详细的法庭调查流程;
紧接着是针对证据和事实进行深入论证的法庭辩论阶段;
然后是被告人对法庭审问所作的最后陈述时间;
以及进入评议和宣判的决策与执行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现行法院司法裁判程序主要包含了公开审判体系、辩护权制度、回避机制以及审判团暨合议协调制度这四大柱石般的结构。
其中,公开审判标准规定,社会大众有着权利并应当参与到人民法院对于初次审判的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去,只要确保涉及到的乃是有关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情形,都不会公开审判。而辩诉权制度则是尊重每位被告人自我发声的权益,至少保证他们会得到法院的倾听和理解,是谓辩护权制度的要旨所在。
同时,法庭应当对每位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回避机制,如果发现法官与案件存在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审判的利益关联,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自身,都应该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至于合议制度,则是要求在审理任何案件时,应该由法官团队举行公开会议以达成理性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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