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感谢您提出的关于
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间是否必须下发
批捕书的问题。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他们认为有必要进行
逮捕,那么须在拘留之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紧急事件或涉及到多位犯罪嫌疑人等,这个时间还可延长一日至四日不等。
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者是团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最多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也必须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起的七日内,给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当然,如果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即时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其执行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时间限制仅适用于公安机关拘留期间,对于司法机关其他程序如移送
起诉、审判则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二款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