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电动车因紧急刹车而引发的后车
追尾事件,通常情况下应由驾驶该电动车的一方担任相应的责任主体。
然而,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
交通事故后果的影响力以及其过失的严重性来进行客观评判与责任判定,持“谁有过错谁承担全责”的原则,以确保公正公平。《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