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之间存在不合之处并欲寻求
离婚途径,可选择两种方式:
直接进行
离婚登记或者提出
诉讼申请,也就是说,假如这对夫妇均具有共同意愿并已经制定好离婚方案,那么他们便可以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办理
离婚手续。
反之,若是有任意一方不愿离婚,那么另一方则有权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