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律法第201条明文规定,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一旦在税务或财务事宜上实施了
非法行为,比如故意避免缴纳税款、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达到较大程度且占应缴纳税款总额度的百分之十以上,或者是不缴或少缴已经扣除或收到的税款达到了较大数量者,则应当通过
司法程序,面临法定的
刑罚审判。
如果上述行为严重到依法应当被判处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地步,那么还须附加相应的
罚金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
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