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现行法律
法规所明确规定,对于必须经过国际公开
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在收到针对
投标的评标报告后,应在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公示出中标的候选中标名单,且这一公示期限也不得低于3天。
首先来说,被认定为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如果要展开施工招标的话,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备条件:
其一,招标人必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在;
其二,若项目需要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程序的,必须完全符合
法定许可权限;
其三,有关项目的后续流动资金或资金来源须已得到充分的保障与落实;
其四,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所必需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都已经备齐。
此外,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函时,务必在其中明确以下核心要素:
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
(一)招标方及其详细地址,方便潜在投标者联系查询;
(二)概括介绍此次招标项目的关键信息,如主要内容、预期规模、资金来源等;
(三)列出本次招标项目的实际施行地点与大致完工日期;
(四)告知投标者具体从何处可以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
(五)明示对招标文件或者预审文件收取的合理费用;
(六)暗示此次招标对招标人的企业资质要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