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
刑法典的第八十七条明文规定:
“对于所有犯罪,在以下列情况下将不再予以追诉:
1.法定最高刑期不足五年
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已过追诉有效期长达五年之久;
2.法定最高刑期为五至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已过追诉有效期达到了十年;
3.法定最高刑期超过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已过追诉有效期直至十五年;
以及4.法定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或
死刑的罪犯,其已过追诉有效期超出了二十年。
若在上述列举情形之外,执法机构仍对相关案件感到有必要进行追诉的话,则需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核批准。
此项规定原则上是为了使得
追诉时效期限与犯罪带来的社会危害程度保持一定的平衡关系,同时也兼顾了法定最高刑期作为衡量标准,设定出四种不同层次的追诉时效期限。《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