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前擅自将子女藏匿起来,此种行为无疑是
违法且不容被接受的。
而在
离婚之后,试图通过探视之时带走并隐藏自己的子女,无疑危害到了另一方对子女享有合法的
探视权益并构成了不可容忍的
非法行为。
即使已经离婚,无论是子女被判处归属于哪一方,另外一方仍然负有
抚养责任,同样也拥有着探视子女的法定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之后,未直接承担抚育职能的父亲或母亲,仍然享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而对方则负有积极配合与协助的法定义务。
关于如何行使探望权利以及探望时间,应由父母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应由人
民法院进行判定调解。
当父母一方试图进行探望但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影响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依照程序暂停其进行探望,直至相关影响因素消失后再行恢复探望行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