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之规定,发票的开具必须遵循适应的法律
法规和从业规范,不得超越
经营范围,否则将被认为存在虚开发票的嫌疑。
然而,对于纳税人真实经营状况,税务机关并不进行直接干预或干涉,只要发票开具符合其实际经营活动,便视为遵守了发票管理相关规定。
如果在日常运营过程中频繁出现超经营范围业务,我们强烈建议贵公司进行相应的工商登记信息变更。
此外,如果企业超出核准注册的经营范围或采取特定的经营方式开展商业活动,依据情节轻重程度,有关部门可对其行为进行
警告,必要时可
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以违规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最高处
罚金额可达三万元人民币。
若并无
违法所得,也会面临至少一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