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
离婚案件被定义为典型的
民事诉讼案件。
当原被告缺席,法院有权进行缺席审判。
然而,对于确已陷入无可挽回裂痕的夫妻关系而言,法院通常仍然会批准
离婚申请。
尽管如此,鉴于缺席审判可能导致一方的权益受到侵害,法庭对此类审判采取了相对谨慎的态度,在做出
缺席判决之前通常需要审慎核查以下两个关键方面:
首先,开庭通知单、应诉通知书以及
起诉状副本是否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地传达给了缺席的一方;
其次,被告是否拥有充足的答辩期限,同时,被告是否属于须出庭应诉的类型(即承担
赡养、
抚养或抚育义务的人若未到庭便难以清晰查清案情者)。
倘若各项流程均符合法定要求且无正当理由情况下被告仍拒绝出席庭审,法院即可依据
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缺席审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
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
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