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明确规定,向人
民法院主张并寻求保护民事权益的
诉讼法定期限设定为三个自然年度。
在特别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另行规定者,则应适用该特别规定。
在计算具体的
诉讼时效期间时,原则上从权利人已知晓或应当知晓自己的权益受损及其对应义务承担方的那一日开始计算。
如有其他法律法规强调另外的计算规则,则应按照这些规范进行操作。
然而,若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已经过去了二十个自然年度,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措施。
但如果是出现属于特殊情況的事项,人民法院基于权利人提出的申请经过审议后,有权决定适当延长权利期限。《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