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人民检察院未能在实施
拘留措施之后的四十四日内作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的,则应将
犯罪嫌疑人释放;
然而,对于那些已被批准逮捕的案件来说,一般的做法并不是将其予以释放,除非经过仔细审查发现此人并不符合
逮捕的法定标准才可以例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责任自接到公安机关就扣留、搜查及逮捕等事宜提出的请求批准逮捕文书之日起(通常为七日之内),从法律权限上对这些事项作出是否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若是人民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必须在得到通知后即时将申请扣留人员释放,且必须在释放后的适当时间内,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执行情况。
至于那些需要继续进行侦查工作,同时又符合休庭
保释、
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例,相关部门会依照法律程序对其采取相应的
管制措施,例如,实施休庭保释、
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