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
信用卡诈骗罪。
首先,若
行为人怀揣
非法占有的意图,即便经过银行两次的严格催促也未返还款项,那么此类行为则有可能会被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此时经由警方
立案审查,可以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其次,如果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行为人已经清偿了所有的透支款项和利息,但其行为依然属于比较轻微的情况,这时按照严格的裁量标准,可以适当减轻
刑罚甚至给予
犯罪嫌疑人豁免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当出现以下几种状况时,可视为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并配置相应的刑事责任: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凭借
虚假身份证件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已作废的信用卡;
3.窃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需要强调的是,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所实施的故意侵犯银行资金权益,超过额定消费范围或者
逾期还款,且经过银行多次催促仍拒不归还的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民众,如遇类似问题请保持冷静,及时寻求专业的律师帮助,与律师1对1地深入探讨法律需求,在最短时间内(通常在3到15分钟之内)获取详细的法律解答。《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