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仍然保留了上诉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在
离婚之后,如有任何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隐瞒、转移、变卖、毁坏、耗尽夫妻共有的财产,或者恶意
伪造夫妻共有
债务以图侵蚀另一方的财产的行为,都有权向法院发
起诉讼,恳请重新对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分配。
当夫妻双方经过深思熟虑,基于自愿选择解除婚姻关系时,他们应当签订详实的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前往当地的
婚姻登记机构前往
提出离婚登记的申请。
该离婚协议应充分表述双方愿意和平分手并且关于子女的抚育、财产的处分以及债务的处理等议题上取得共识的意愿。
值得提醒的是,完成一份完美的离婚协议并得到相应的批准需要至少一个月的时间。
这其中包括一段对于双方而言的冷静期,建议在这段时间内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智来应对可能会出现的挑战。
因离婚带来的紧张情绪在这些日子里可能会逐渐转变为相对平静。
深呼吸,放松身心,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
如果冷静期结束以后,夫妻双方均未在三十天期限内去婚姻登记机构申请获取
离婚证书,将会被认定为放弃
离婚申请,这段婚姻也将继续
存续。
进行
离婚诉讼需要具备合法、详实且足以让法院接纳的
证据资料。
而且,仅当法官确信双方的感情已经严重破裂,无法挽回,他/她才有可能做出离婚裁判的决定。
因此,无论针对哪一宗离婚案件,案件双方都需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便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诉求。
在这种情况下,
当事人应该准备齐全以下几种文件:
包括
离婚起诉状在内的
民事起诉状、夫妻有效的
结婚证书、原告的个人
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如果不是首次提起离婚诉讼的话,以前由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
判决书或
裁定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