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
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主要涵盖了物、非物质财富及行为结果这三大
类别。
其中,“物”的概念包含的范围较广,它既可以理解为具有实体形态,以物质资料形式存在的自然资源(例如森林、河流),也可以解读为人类创造出来的人工制品(如房屋、汽车等);
而所谓的“非物质财富”则是人类智慧产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脑力劳动的
知识产权成果及那些在人身与非财产之间建立联系的非物质财富(例如艺术创作、
注册商标等),当然还包括诸如公民的
肖像权、
名誉权这样特殊的权益;
最后,“行为结果”则是指特定行为产生的影响或者说外表显露出的状态,这个范围包括人际交往中提供的各式各样的服务。《
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