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
犯罪嫌疑人在首次接受
侦查机关审讯或经采取
强制措施之后,若由于经济状况恶劣而无法聘请律师提供辩护服务,那么我们就将此情况称为“经济困难导致无辩护”。
另外,在
公诉案件中,自案件转移至
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如果
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者其
近亲属因为经济困窘而未曾委托
诉讼代理人出席法庭,同样属于“经济困难导致无
代理”的范畴。
同样的,对于
自诉案件的
自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来说,若自案件正式被人
民法院受理之日起,由于经济上的困难尚未能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维权,我们也可称其为“经济困难导致无代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
公诉人代表国家诉诸法庭的案件中,被告人由于经济或者其他方面的考虑未能委托
辩护人,此时,倘若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派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有责任并必须为被告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同样,当被告人是视力、听力、言语等残障人士或者是
未成年人却未曾委托辩护人,亦或被告人可能面临
死刑的判决却未曾委托辩护人,此时,如果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理应提供援助,而且这并不需对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做任何额外调查。
此外,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人民政府享有对法律援助除前述六种情形外的其他援助事项制定补充规定的权力。
一般来说,关于公民经济困难的评定标准,是由各省市的政府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行业的具体需求来作出的确定。
最后,当申请人居住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该申请人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区的经济困难标准存在差异时,按照后者的标准执行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
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
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