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他项权利证明书可由权利人自行领取。
然而,部分银行为保障自身权益,规定须有银行职员陪同或亲自前往签署文件并领取证书。
他项权证是在他项权利完成登记程序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给
抵押权人持有之书面凭证。《城市房地产
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
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
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
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