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解除之后,一旦其中一方获得孩子的
监护权并承担起养育的责任,那么另一方就必须负起提供经济支持的义务。
关于这笔金额的高低以及支付时间跨度的长与短,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若协商无法实现一致意见,则应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裁判。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应妨碍日后孩子有权利向他(她)的父母,无论是哪一方,提出超过原来协定或判决所制定数额的合理性需求。
如果实际情况表明原有的
抚养费数额无法满足孩子在当地生活水准中的实际要求,或者孩子因疾病或学业等原因,其特殊需要已经超出了原先设定的金额,那么
监护人有权请求法院
增加抚养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