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涉
子女抚养权之争端,若无法达成协商共识,可依法向当地
司法机关提
起诉讼。
在
诉讼程序中,为维护己方权益而力争子女抚养权时,相关
当事人应围绕如何确立子女最佳成长环境的核心原则,积极
收集证据,以备日后维护自身权益之需。
具体而言,以下
证据的采集与收集亦显得尤为必要: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比对取证;
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同样需要予以重视;
再次,孩子成长环境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样不可忽视;
最后,考虑到孩子的主观意愿在
抚养权判定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孩子的意见亦应被充分尊重。
若以下因素能对子女的教育、生活提供更为优越的条件,对其未来发展有利,则
监护权更可能归属该方。
针对原判决后对判决结果仍存争议的情形,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上诉期内,请求方当事人应以
书面形式提交正式的上诉状,对原审判决发表异议并阐述
变更诉讼请求原因,同时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在上诉过程中,法庭会依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案情,审核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最终裁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
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